导读反补贴调查是指一国(地区)主管机关应其国内产业申请或依职权对另一国(地区)出口产品进行调查,以确定该产品在生产、销售和价格等方面是否接受了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即补贴,并由此对其国内市场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的调查程序。在反补贴调查中,如何正确界定补贴是关键环节之一。本文将围绕这一核心议题展开探......
反补贴调查是指一国(地区)主管机关应其国内产业申请或依职权对另一国(地区)出口产品进行调查,以确定该产品在生产、销售和价格等方面是否接受了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即补贴,并由此对其国内市场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的调查程序。在反补贴调查中,如何正确界定补贴是关键环节之一。本文将围绕这一核心议题展开探讨,分析补贴界定的国际标准以及各国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方法。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6条的规定,“补贴”是指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务资助。这种资助可以是直接的现金支付或其他形式的好处,例如税收优惠、贷款、股权投资等。补贴通常分为可诉补贴和非可诉补贴两大类。
可诉补贴是指可能引起其他国家采取报复措施的补贴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非可诉补贴则是指那些被认为不会对其他国家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补贴类型,主要包括: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公平贸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反补贴调查的相关内容。其中,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补贴,是指依照下列方式,由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提供资金或者财政资助,使其接受者得到利益的行为:(一)特惠待遇;(二)购买货物或者服务时,给予任何形式的优惠付款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好处;(三)向接受者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助金或者奖励;(四)通过银行或者保险系统提供资金或者信贷;(五)担保;(六)政府给予的退税或者减税;(七)豁免或者降低依法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八)由政府出资建立基金,并对申请人提供低息或者无息贷款;(九)其他方式的财政资助。”
上述列举的内容基本涵盖了常见的补贴形式,但同时也体现了中国在实践中灵活处理补贴问题的态度。例如,对于某些特殊的补贴形式,如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虽然可能涉及到资金的投入,但如果符合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且没有特定的扶持对象或不合理的歧视,那么就不一定会被视为补贴。
此外,中国的反补贴调查还参考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 Agreement)中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相关部门会综合考虑补贴的目的、受益者的范围以及补贴的效果等因素来判断一项支出是否构成补贴。
除了中国之外,美国、欧盟和其他主要经济体也都有各自的反补贴调查制度和补贴界定标准。以下是两个典型案例:
美国的反补贴法遵循的是“合理预期收益原则”(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Benefit Test)。这意味着只要外国政府的补贴行为有可能导致受益企业增加产量、扩大市场份额或者减少成本,就可能被认为是补贴。因此,即使实际并未产生效果,也可能引发反补贴调查。
欧盟的反补贴条例采用了较为严格的标准,包括“专向性测试”(Selectivity Test)和“重大性测试”(Materiality Test)。前者旨在评估补贴是否只惠及少数特定企业或产业;后者则是衡量补贴金额相对于企业成本的比重,以确定补贴是否足以改变企业的经营状况。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补贴才会被视为可诉补贴。
综上所述,反补贴调查中的补贴界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层面的分析和判断。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体制和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在制定和执行反补贴法律法规时会存在一定的区别。然而,无论是从国际法的视角还是各国的具体实践来看,补贴界定的核心要素都是对补贴行为的性质、影响和后果的准确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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